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经局领导确定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