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为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各类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的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达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年”和“攻坚年”部署,落实事故控制指标,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专项整治、科技进步和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基础建设,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控制新增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行政许可率达到100%,努力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将全市烟花爆竹事故控制在零死亡率。
三、安全条件:1、连锁经营部仓库面积不得低于 平方米;商店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II级(砖混结构),并要与生活区严格分开;2、连锁经营部仓库内不得有电路电器,有消防、避雷设施;商店内电器必须为防爆电器,线路必须穿管,并配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3、连锁经营部周边 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商店周边15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商店门前4米范围内应划为禁烟、禁火区,100米范围内为禁燃、禁放区,并有明显警戒、警示标志;4、店内产品必须进柜销售,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 米,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柜内,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专库储存的必须专人管理,持证上岗、专人销售、专人保管;5、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设置销售点,严禁离店经营,沿街摆卖。6、烟花爆竹销售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7、必须配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9、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作要求:2007年5月底以前各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完善经营条件、仓储设施等基础建设。2007年6月底以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经营资格。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要做好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荆州市安委、荆州市安监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刘忠诚副市长、杨志雄副主任。 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