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汊河燕窝两家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部非法储存经营情况的通报
道路交通 公共聚集场所 食品卫生 水上交通 特种设备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中小学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安监文件 >>正文

关于对汊河燕窝两家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部非法储存经营情况的通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28 17:10:51

市玉龙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各连锁经营部:

2006年,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市玉龙公司和各连锁经营部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好成绩,基本完成了对全市零售经营者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整改和完善。汊河燕窝两家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部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2006年年底,市玉龙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汊河连锁经营部负责人高世玉因原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便车辆进出,擅自将储存仓库转移到汊河粮管所内。该仓库附近有众多经营门店和民用住宅,周围环境复杂,安全距离不符合储存要求。汊河连锁经营部未经批准私设仓库储存危险爆炸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2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4条之规定,对汊河连锁经营部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汊河连锁经营部限期整改完毕。

2007年元月,市玉龙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燕窝连锁经营部合伙人陈振兴乘出外之便,私自从江西上栗购进85件烟花爆竹,并在春节期间将购进的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给燕窝零售经营户。燕窝连锁经营部私自采购非法烟花爆竹并对零售经营户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决定对燕窝连锁经营部作出暂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没收部分非法物品、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

希望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以此为鉴,做到遵章守法、合法经营,不要出现类似情况。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经营,市局将对其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二〇〇七年三日十五日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 专项整治 应急救援 知识园地 执法公开 办事指南

版权所有: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洪湖市新堤人民路4号 TEL:0716-2445858 邮编:433200
E-Mail:hhaj@hbhhsafety.com 技术支持:洪湖金鼎网络商务有限公司 鄂ICP备06021990号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