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安办[2008]12号
关于印发《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洪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洪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荆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 部署,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市安委会决定,从10月中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隐患治理年”为主线,以打击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为重点,以降低各类事故总量为目标,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以“隐患治理年”为主线,以打击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为重点,以降低各类事故总量为目标,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打击的重点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3、存在超层越界取土、已经取缔仍在生产的砖瓦企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5、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2、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3、存在超层越界取土、已经取缔仍在生产的砖瓦企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5、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负责,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立“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制度,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刘忠诚为第一召集人,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李泽兵为召集人,统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中旬至25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安排,切实抓好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二)督促检查阶段:10月25日至月底,市安委会将组织市检察院、市经济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上级督查阶段:11月上旬,省、荆州市安委办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 况进行督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11月中旬至年底,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各级督查组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负责,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立“专项行动”联系会议制度,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刘忠诚为第一召集人,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李泽兵为召集人,统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中旬至25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安排,切实抓好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二)督促检查阶段:10月25日至月底,市安委会将组织市检察院、市经济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上级督查阶段:11月上旬,省、荆州市安委办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情 况进行督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11月中旬至年底,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各级督查组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9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隐患治理年”、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以“三铁”的工作要求,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按照上级安委办统一部署,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教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分段抓好排查和整改,分片、分块、分段抓好责任落实,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确保不死灰复燃。对督查工作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既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的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非法违法的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抓好整改,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和指导,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本地、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确保在重点打击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上收到实效,做到责任区域内没有非法违法的行为。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设立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9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隐患治理年”、抓好各类隐患整改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以“三铁”的工作要求,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按照上级安委办统一部署,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教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三)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联合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分片、分块、分段抓好排查和整改,分片、分块、分段抓好责任落实,做到查出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不留死角,确保不死灰复燃。对督查工作部署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排查不细致、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既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的责任,又要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非法违法的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抓好整改,注重实效。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和指导,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本地、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措施,标本兼治,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确保在重点打击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上收到实效,做到责任区域内没有非法违法的行为。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公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及时发现和推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设立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对开展“专项行动”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