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洪安办3号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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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洪安办3号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5-15 15:09:42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
从业资格检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各用工单位: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防范特种作业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市安委会决定,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氧焊工,切割工。
3、建筑机械作业。含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砂轮机、沉桩机操作人员。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铲车、抓斗车、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装卸机、翻斗车等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等。
6、制冷作业。含制冷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7、爆破作业。
8、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化学热处理作业。含喷镀、电镀工。
10、 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二、检查方式
这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检查采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企业自查与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用工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自查工作,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通知其参加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对培训后仍然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责令其退出特种作业岗位。对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要督促其按期按规定参加复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曹市镇、府场镇、万全镇、建设局、交通局、经济局、石油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对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检查并督促整改。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
2008年5月


四、检查要求
1、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要亲自抓,要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部署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工作,成立检查组,保证工作时间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检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作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要责令其退出特种作业岗位,或者通知其到省安监局授权的洪湖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新堤办事处新洪路71号,电话2423139)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申请办理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同时,要督促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复审。
3、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所辖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开展检查,对无证上岗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要完整地做好检查记录,保存检查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这次检查处理工作。
4、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和各地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检查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仍然无证上岗,拒不接受整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严厉处罚。
5、各地各部门要按时间要求,完成各自的特种作业人员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下达整改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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