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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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6-21 22:44:49

根据《中共洪湖市委、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洪发[2005]6号),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视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行政管理规定,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监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和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提案、督办、信访、保密、老干和值班等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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