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简报11期我市全面实施乡镇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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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简报11期我市全面实施乡镇委托执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11-05-23 14:23:19

我市全面实施乡镇委托执法

5月13日,洪湖市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培训工作会议在市供电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全市各乡镇办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办主任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学习了《洪湖市安监局委托乡镇区办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市安监局与各乡镇办区签定了委托执法协议书,市安监局副局长杨志学作了委托执法辅导报告,市安监局局长提了工作要求。会议由市安监局纪检组长杨守忠主持。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鄂安监管法规﹝2008﹞223号)的规定实施的。实行委托执法后,乡镇政府具有以下权利:一是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出具《现场检查记录》。二是紧急处置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三是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危险物品,实施简易程序(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四是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五是事故查处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协助甲方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与此同时,作为受委托单位,乡镇政府负有以下责任: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杨志学副局长的辅导报告分三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目前共有46部,还有大量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如: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监管监察责任,中介机构承担技术服务责任,工会、新闻舆论、基层群众承担监督责任。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简易程序包括:表明执法身份、指出违法事实、回答当事人申辩、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受处罚当事人并告知权利、依法当场执行、备案。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审查、处罚、结案。四是执法文书的填写。要求完整、准确、规范。

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李泽兵在会上发表讲话。关于当前乡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现状,他认为主要是无专职的安监队伍,安全监察员变动频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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